关于“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加入的标准及会员守则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的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中国书法、美术、艺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章程》,结合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组织联络部(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标 准
第四条 各地(市/县)书法、美术、艺术从业者、参与者、爱好者凡赞同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青年书法院、青年画院会员。
第五条 在各省(市)书法、美术、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已经获得省(市)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均符合入院条件,赞同本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报本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书法、篆刻,花鸟,人物,山水,油画院个人会员。
第六条 在国家级书法、美术、艺术及各省(市)书法、美术、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和担任过正职的,可任名誉院长,在书法、美术、艺术界副省级城市以上担任过副职,可任顾问、副院长职务。
第七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家二级美术师、副教授以上职称,获得全国三等奖以上可任研究员职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符合入院条件,赞同本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赞同本院章程,符合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核,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团体(理事单位)会员的权利:
1、优先组织安排采风,笔会,公益等文化活动;
2、参加本院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院;
3、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院会章程;
2、执行本院决议;
3、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4、开展符合本院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接受本院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2、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3、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建议本院工作的权利;
5、有转会的权利;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会员如合法权益受损,可由本院董事会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文化艺术方针政策。
2、遵守本院章程。
3、执行本院决议。
4、积极参加本院各项活动、维护本院声誉和权益。
5、向本院提供确切地址,以便联络。
6、会员转会时,应认真履行本会关于会员转会的有关规定。
7、按时交纳会费。
8、会员有如下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本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1)故意违反本院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本院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的;
(4)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第四章 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经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议批准,申报人员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交纳会费。
1、新会员需提供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次交纳320元(含证三年书工本费)会费。
2、会员证遗失补办,需缴纳20元工本费。
3、会员如果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将实际情况书面告知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如调查属实,可以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会费。
4、凡本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拒绝交纳会费。会员不交会费,则当年不予登记注册;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经催缴后任然不补缴者,自收到组联部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仍拒不交纳,经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会议讨论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
第十四条 加入会员表下载填写完后统一发至13501312808@163.com邮箱
咨询电话135013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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