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的章程文件总则全文

行业动态
来源: 2017-12-11 15:12:14
关于设立“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的章程文件总则全文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是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领导下的由中国各民族书法家、美术家、艺术界组成的社会团体,是联系书法家、美术家、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美术、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书法、美术、艺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本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本院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院对加入的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书法、美术、艺术创作、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院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书法、美术、艺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书法、美术、艺术界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美术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法、美术、艺术展览和评审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书法、美术、艺术成果和在书法、美术、艺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书法、美术、艺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中国书法、美术、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书法、美术、艺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中国书法家家画家艺术研究院各门类艺术分院,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书法、美术、艺术所属刊物和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国书法、美术、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院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尊重、扶持各民族书法、美术、艺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书法、美术、艺术,促进各民族书法、美术、艺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书法、美术、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书法、美术、艺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书法、美术、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外书法、美术、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书法、美术、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书法、美术、艺术家的友谊,推动中国书法、美术、艺术走向世界;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书法、美术、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书法、美术、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书法、美术、艺术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权益保障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院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美术、艺术协会院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美术、艺术协会和院所,均可加入本艺术研究院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书协美协艺术院所,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书法、美术、艺术代表,参加本院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院,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美术、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加入条件,赞成本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成会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加入标准:本院设:名誉院长、顾问、副院长、研究员职务。担任名誉院长需在书法、美术、艺术界副省级城市以上担任过正职,顾问需在书法、美术、艺术界副省级城市以上担任过副职,副院长、研究员需国家二级美术师以上、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副教授以上职称获得全国三等奖以上。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美术、艺术家和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符合加入条件,赞成本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书法、美术、艺术家和书法、美术、艺术工作者,赞成本院章程,符合加入院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院细则,经院研究批准后,由院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有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义务: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参加本院活动、维护本院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以及为研究院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章程》;

4.任命《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国各地分院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院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团体研究院代表。

第二十九条  由全国各分院选举产生副院长、研究员、理事单位等,候选人由各分院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各分院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院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分院会员的研究员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单位,如不再担任该分院理事单位会员负责人,其单位理事资格由所在分院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总院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成员单位选举产生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组成分院院委会。院委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名誉院长、顾问荣誉职务以及副院长、研究员,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统一由院董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三十二条  为我国书法、美术、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美术、艺术家,经董事会审批,可授予名誉院长、顾问、副院长、研究员。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由总院每年组织全国作品展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作品展览。

第三十四条  名誉院长、顾问、副院长、研究员每年为院会员不低于两节课的培训工作,有对本院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长期不履行担任职务职责,不参加院务安排的活动的,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院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会员,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经费、资产及赞助给本院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calligrapher's art institute”。院址设在西安。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院董事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董事会 

 

中国书法家画家艺术研究院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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